各房地产开发企业:
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,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使用行为,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、《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》、广东省建设厅《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和销售管理的通知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茂名市房屋管理系统的运行,特通知如下:
一、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,应设立预售款专用帐户。一个预售项目只能设立一个专用帐号。预售人变更专用帐号的,需告知预购人有关变更情况。
二、商品房预售款实行专款、专户、专用。
三、专用帐户内的商品房预售款,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,只能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、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,不得挪作他用。
四、预购人应当按规定的付款时间,将预购房款直接存入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。预售人不得擅自收存预购人支付的预购款。
五、预售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时,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《进入预售款专户缴款凭证》。
六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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