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茂名市房产管理局成立于1979年。根据《茂名市市级机构改革方案》(粤机编[2001]21号)和《茂名市市级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》(茂机编[2001]20号),市房产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正处级直属单位,赋予本级城市房产管理行政职能。主要职责如下:
    一、贯彻执行国家房产行业的各项方针、政策和法规,并结合实际,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和配套办法并组织实施。
    二、负责指导和推动市区住宅建设的发展,制订市区(含茂南、茂港区)住宅建设的发展战略。中长期规划、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。
    三、负责市直单位及茂南区、茂港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。包括负责房产产权确认、转让、交易、抵押和租赁管理;做好经常性的“动态”登记工作;负责房产权属审查:负责房屋所有权证及房产权证登记;负责房产产籍资料档案的管理。
    四、负责对市直接管理产业(包括直接管理公房、统建房、拨用接收房及其他所属房屋)的经营管理。
    五、负责公房上市交易的审核及公房售后服务工作。
    六、负责对单位住房租金实施管理。
    七、负责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(安居房、微利房)的建设和经营管理。
    八、负责市本级城市私人建造房屋的审核工作。
    九、负责市本级的房地产市场管理;负责房产交易市场管理、房屋租赁市场管理、房屋调换市场的管理和房地产中介经纪管理。
    十、负责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业务的指导和管理。
    十一、负责房屋安全鉴定(含房屋装饰装修)工作,办理房屋安全鉴定业务、核发房屋安全鉴定证书;负责市区房屋拆迁管理。
    十二、负责房产的物业管理和市直公房修缮和管理。
    十三、负责协调、组织、开拓海外房产市场,组织开展海外与国内房产业的学术交流活动。
    十四、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。
    十五、承办市政府和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。